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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丨事故應急池、雨水收集池常見問題及應對方案!后附:法規依據
事故應急池
1、事故池常見問題
事故池是在現有事故收集系統設施不能滿足事故排水儲存容量要求時,用來暫時收集儲存事故排水的水池。常見問題如下:
1) 缺少事故處理池,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差;
2) 事故池挪作它用,如將初期雨水池與事故應急池混淆使用,初期雨水進入事故池;將事故池挪作調節池用;
3) 事故收集系統設置不合理,事故處置過程中未受污染的排水進入事故污水收集系統,進入事故應急池;
4) 事故池設置不合理,容積過小存在事故污水溢出現象。事故池設置在地勢較高處,發生事故時,事故廢水不能重力流入;
5) 未考慮當事故池容積不能滿足事故污水儲存容量要求時,設置加壓設施外排到其它儲存設施;事故應急池溢流管與雨水系統相連;
6) 無事故廢水處理方案,直接將事故污水外排。
2、對策:
1)按相關設計規范設置應急事故水池、事故存液池或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并根據下游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和易發生極端天氣情況,設置事故排水收集設施的容量;
2)事故存液池、應急事故水池、清凈下水排放緩沖池等事故排水收集設施位置合理,能自流式或確保事故狀態下順利收集泄漏物和消防水,日常保持足夠的事故排水緩沖容量;且
3)設抽水設施,并與污水管線連接,能將所收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4)事故存液池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設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組應設導液管(溝),使溢漏液體能順利地流出罐組并自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離不應小于7m;事故存液池和導液溝距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 事故存液池應有排水設施。
5) 事故排水處理: 事故排水中的物料應回收; 事故排水宜送污水處理場處理,當不能進入污水處理場時,應妥善處置;能進行生物處理的事故排水,應限流進入污水生物處理系統;事故排水的監測項目應根據物料種類確定;處理事故排水時,應根據物料揮發性、毒性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初期雨水收集池
1、初期雨水收集池常見問題
化工企業初期雨水通常含有較高濃度的化學品、按照清污分流的原則,污染的初期雨水需進行分流收集妥善處理,后期污染程度較輕的雨水經過簡單預處理截留水中的懸浮物、固體顆粒雜質后,通過雨水系統直接排入自然受納水體。常見問題如下:
1) 初期雨水量計算和收集不科學,初期雨水收集池設計過大或過小;
2) 未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或將初期雨水池與事故應急池混淆使用;
3) 污染匯流區設置不合理,部分可能產生跑冒滴漏污染且受降雨沖刷的區域未考慮;
4) 將室內或地下區域以及人工清洗作業產生的廢水視作污染的初期雨水;
5) 雨污切換裝置采用人工控制造成反應滯后,部分超標初期雨水溢流外排;
6) 收集后的初期雨水后期未采取處理,直接外排。
2、對策:
廠區內雨水均進入廢水處理系統;或雨污分流,且雨排水系統具有下述所有措施:
①具有收集初期雨水的收集池或雨水監控池;池出水管上設置切斷閥,正常情況下閥門關閉,防止受污染的水外排;池內設有提升設施,能將所集物送至廠區內污水處理設施處理;
無法利用裝置圍堰、罐組防火堤控制事故液時,應關閉雨水系統的出口閥門、攔污壩上閘板,切斷防漫流設施與外界的通道,將事故液排入中間事故緩沖設施;
如果未設置中間事故緩沖設施,直接排入末端事故緩沖設施;
②具有雨水系統外排總排口(含泄洪渠)監視及關閉設施,有專人負責在緊急情況下關閉雨水排口(含與清凈下水共用一套排水系統情況),防止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進入外環境;
當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
③如果有排洪溝,排洪溝不通過生產區和罐區,具有防止泄漏物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當區域排洪溝通過廠區時:
1 )不宜通過生產區;
2)應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體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區域排洪溝的措施。
3)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相 關 法 規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生產、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因此,對于涉危化品企業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是必不可少的。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 含可燃液體的污水及被嚴重污染的雨水應排入生產污水管道,但可燃氣體的凝結液和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產污水管道;與排水點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溫度超過40℃的水;混合時產生化學反應能引起火災或爆炸的污水。《石油化工污水處理設計規范》(GB50747-2012)
3.1.1 設計水量應包括生產污水量、生活污水量、污染雨水量和未預見污水量。各種污水量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生產污水量應按各裝置(單元)連續小時排水量與間斷小時排水量綜合確定;
(2)生活污水量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500014的有關規定執行;
(3)污染雨水儲存設施的容積宜按污染區面積與降雨深度的乘積計算,可按下式計算:V=Fh/1000 式中:V——污染雨水儲存容積(m3);h——降雨深度,宜取15mm~30mm(對全國十幾個城市的暴雨強度分析,經5min初期雨水的沖洗,受污染的區域基本都已沖洗干凈。5min降雨深度大都在15mm~30mm之間);F——污染區面積(m2)。
(4)污染雨水量應按一次降雨污染雨水儲存容積和污染雨水折算成連續流量的時間計算確定,可按下式計算:Qr=V/t 式中:Qr——污染雨水量(m3/h);t——污染雨水折算成連續流量的時間(h),可按48h~96h選取。
(5)未預見污水量應按各工藝裝置(單元)連續小時排水量的10%~20%選取(包括事故跑水、滲漏水)。《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09) 6.1.8/6.6.1 化工建設項目應設置應急事故水池。
6.6.2 對排入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必要的監測,并應采取下列處置措施:
(1)能夠回用的應回用;
(2)對不符合回用要求,但符合排放標準的廢水,可直接排放;
(3)對不符合排放標準,但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要求的廢水,應限流進入污水處理站進行處理;
(4)對不符合污水處理站進水要求的廢水,應采取處理措施或外送處理。
6.6.3 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急事故廢水最大計算量-裝置或罐區圍堤內凈空容量-事故廢水管道容量。應急事故水池容量應根據發生事故的設備容量、事故時消防用水量及可能進入應急事故水池的降水量等因素綜合確定。應急事故廢水的最大量的計算為:
(1)最大一個容量的設備或貯罐物料量;
(2)在裝置區或貯罐區一旦發生火災爆炸時的消防用水量,包括撲滅火災所需用水量和保護鄰近設備或貯罐(最少3個)的噴淋水量;
(3)當地的最大降雨量。
計算應急事故廢水量時,裝置區或貯罐區事故不作同時發生考慮,取其中的最大值)。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 紡織染整、污水處理廠等環境風險單位, 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行業應急池建設規范, 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對未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企業,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 ( 環發﹝ 2012 ﹞77 號) 要求, 不得進行項目“三同時” 驗收。此外, 如果將事故應急池作為水污染防治設施中的一部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以下簡稱《水法》 ” ) 第十七條第三款“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 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的規定, 執行相關管理工作,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依據《水法》 第七十一條規定,執行行政處罰。
對于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 企業要不斷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 建設事故應急池。對因未建設初期雨水收集池而導致雨水排放超標的企業,環境管理部門可依據違反《水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之情形, 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建設初期雨水收集和事故應急兩用池并處罰款。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后導致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依據《水法》 第八十三條 “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規定, 責令企業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 或直接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 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 情形, 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處罰款。
對于涉及危化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如何在事故狀態下保證事故廢水得到有效的控制,事故池是基礎,也是控制事故廢水漫延的環保重要環保設施,具有重要的存在意義。
來源:EHS信息共享微平臺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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